利辛兴华医院【官网】 24小时服务咨询热线
订阅号

医院动态

当前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兴华动态 > 医院动态

2015年谯城区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02-16 来源:本站 浏览:2494次
【字体大小:

 

 

为保障合作医疗制度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2015年度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的通知》(卫农秘〔2014〕48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和基金总量,按照“量入为出”原则,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基础上,促进参合居民受益最大化。

二、定点医疗机构分类办法

按照安徽省定点医疗机构分类办法,将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别设置住院报销比例和门槛费(起付线)。其中Ⅰ类医疗机构主要包括我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Ⅱ类主要指华佗中医院,其他类别医疗机构分类以省卫生计生委和市卫生局认定的原则为主(由省、市分别公布),其中Ⅴ类及非医改医疗机构不开展即时结报。具体分类办法见附件1。

三、医药费用结算办法

(一)门诊费用结算办法

1.普通门诊。

(1)区内定点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乡村卫生服务站门诊可报费用报销比例为50%(含基本药物、补充药品和符合条件的中医、中药增加的报销比例),单次报销封顶额村级为20元,乡镇级为25元。以参合家庭为单位实行年报销封顶,家庭内参合人员均可使用,家庭年报销封顶额=家庭参合人口数×150元,其中人均50元专用于门诊中医、中药饮片费用报销。

门诊费用“诊后即报”,原则上一人一天仅限一次门诊用药治疗。报销应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医药费发票、清单(处方)。

(2)以乡镇为单位实行门诊统筹基金总额预算管理,具体由区卫生局制定。探索按疗程治疗的大额门诊费用支付方式改革。

2.慢性病门诊。

(1)普通慢性病。慢性病患者持慢性病就诊证、身份证在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华佗中医院和区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对其可报医药费用按50%报销;对不能剔除目录外药品和自费项目,以及经认定确系用于治疗该慢性病的目录外药物,可按40%报销。慢性病实行定点诊治、报销,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额为3000元。

本方案所指慢性病包括:Ⅱ期以上高血压病、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并发症、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重性精神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强直性脊柱炎、脊髓空洞症,银屑病。

(2)特殊慢性病(以下简称特慢病)。特慢病门诊报销不设门槛费,其可报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同类医院住院报销标准执行,但不足门槛费的费用按普通慢性病报销。

特慢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肾功能不全血液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特慢病实行在省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确需到省外就诊的,须经审批。特慢病年度累计报销纳入住院报销封顶。

3.慢性病(含特慢病)的可报费用是指符合报销范围,且是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费用。

4.慢性病鉴定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住院费用结算办法

1.住院报销门槛费(起付线)的设定。综合定点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可报费用比例和相关系数确定门槛费,不同的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门槛费。其中,Ⅰ类医疗机构门槛费不低于180元,Ⅱ类-Ⅴ类医疗机构门槛费由省卫生计生委核定。

2.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结合我省补偿政策与我区基金总量及病人流向等因素,确定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如下:

类别

门槛费

报销比例

省内定点医疗机构

Ⅰ类

≥180元

90%

Ⅱ类

参照省卫生计生委

规定执行

85%

Ⅲ类

75%

Ⅳ类

75%

Ⅴ类

55%

省外二级及以上

非预警定点医疗机构

按当次住院

费用的25%计算

2万元以下的部分

50%

2万元-5万元的部分

55%

5万元以上的部分

60%

注释:

①报销计算方式:总费用减去不可报销费用及门槛费之后,剩余费用乘以相应报销比例;涉及分段的,各段费用分别乘以相应比例,计算的报销额累加。

②区内非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结合总额预算考核结果确定。

③省内二级及以上未与我区联网直补的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

④省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指我区病人主要或集中流向医疗机构,其中门槛费按当次住院费用的25%计算(计算结果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高于5000元的按5000元执行),省外直补定点医疗机构门槛费在上述基础上适当下调,报销比例适当上浮。

⑤对区外一级或级别未明确的定点医疗机构,门槛费仍按2014年标准执行,总费用扣除门槛费后按30%报销,封顶1万元。上述医院与我区签署协议的,门槛费可适当下调,报销比例适当上浮。

⑥在区外预警医疗机构或省内与我区不互认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参合患者误入此类医院,年度内首次住院的,门槛费参照注释⑤,总费用扣除门槛费后按20%报销,封顶1万元。但再次住院的,不予报销。

⑦对因下文所述意外伤害和分娩并发症(合并症)在注释⑤或⑥医疗机构住院的,其费用报销实行就低不就高原则,根据其类别按注释⑤或⑥标准报销。

3.住院费用结算办法与程序

(1)区内住院。在即时结报医院住院(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华佗中医院、市人民医院),凭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可自主选择区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医药费用由本人先行支付,出院后凭出院小结、医药费清单、电脑医药费发票等在就诊医院即时结报。

在未开展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到户籍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交报销材料,同时提供药都银行存折(卡),报销款打卡发放。

(2)转诊住院。参合人员欲转往区外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到所在乡镇的卫生院合管科办理《转诊转院审批表》,其中转到省级直补医院住院的,凭患者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电脑医药费票据、出院小结、医药费清单在就诊医院即时结算报销;转往非直补医院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需病历复印件、《转诊转院审批表》、药都银行存折(卡)等,向办理转诊的乡镇卫生院合管科提交报销材料,报销款打卡发放。

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以及应在省级医院直补但未直补的,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对于省内医院已经实行按病种付费的常见病病种,可以探索按照不高于我区同病种合作医疗基金支付“定额”标准,实行“同病同价”定额补偿。省外住院实行同病同价补偿时,大病保险补偿须按照上述计算办法扣除合作医疗补偿起付线。

(3)异地住院。参合人员因务工、探亲、就学、经商等原因在外地住院的,须选择当地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属于二级或二级以上非预警医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补办转诊手续。出院后凭患者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病历复印件(在省内省级定点医院住院的只提供出院小结)、电脑医药费票据、医药费清单、药都银行存折(卡)等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提交报销材料,报销款打卡发放。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三)其他情况的结算办法

1.意外伤害住院报销。

(1)有责任方的各种意外伤害,合作医疗基金原则上不予报销。有他方责任但对方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的意外伤害,凭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当次外伤住院的原始电脑发票、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其住院费用(扣除门槛费后)按20%报销,单次及年度报销封顶额为1万元。

(2)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报销时必须提供当次外伤住院的原始电脑发票、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同时参加商业保险且已使用原始票据在保险机构获赔的,必须提供加盖商业保险公司公章的住院医药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保险公司理赔单据材料)。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费用(扣除门槛费后)的报销比例为40%,单次及年度报销封顶额为2万元;

(3)意外伤害不实行保底报销。意外伤害2年内的后续治疗(取内固定装置除外)费用仍执行意外伤害报销政策。

(4)对摄入异物、蛇咬伤、蜂蛰伤、溺水、电击伤、灼烫伤等外伤情形,经调查确认无他方责任,可按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政策执行;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区级或区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5)意外伤害住院实行先公示后报销。定点医疗机构须先在一定范围内公示3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无举报的方予兑付报销款。其中在区外医院和区内非即时结报医院住院的,由受理资料的乡镇卫生院进行公示,自医疗机构受理报销之日起计算公示时间。

意外伤害报销如有举报,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报销条件的,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追回。

2.住院分娩报销。

(1)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报销500元。

(2)住院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发生的医药费按可报费用的40%报销(扣除门槛费),不再享受定额报销。

(3)2015年出生但未提前参合的新生儿(需其父母至少有一方参加我区合作医疗),其住院医药费单独核算,以其母亲(父亲)参合信息按照“未参合新生儿”项目报销,待遇与“分娩并发症”相同。

3.同时参加合作医疗和商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凭加盖商业保险公司公章的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和医药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保险公司理赔单据材料,到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报销待遇与未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人员同等对待。

4.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报销比例为50%(不设门槛费),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参合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10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参合患儿定点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50%。

5.大额普通门诊报销。参合人员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可报医药费用(不含健康体检、检查费、材料费、预警药品费、单方复方均不可报销的中药饮片费用),年度累计达到一定数额又不属于普通慢性病和特慢病范畴内的,参照区外一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年度封顶额为2000元。

(四)有关事项说明

1.对已经参加亳州市和谯城区职工医保的人员,不允许再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任何人不得重复参保参合、重复享受待遇。对重复参合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参合资格及报销待遇;参合人员同时参加市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凭发票等原件在我区合作医疗部门报销。

2.保底报销。参合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住院正常报销比例计算的实际报销额与住院总费用(扣除门槛费)相比,省内医疗机构如低于45%,按住院总费用(扣除门槛费)的45%计算报销;省外医疗机构如低于40%,按住院总费用(扣除门槛费)的40%计算报销。在I类、Ⅴ类、预警医院和区外一级医疗机构(含参照执行)、外伤、分娩等住院不实行保底报销。

3.已实现HIS系统与我区合作医疗信息平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安徽省补充药品”的住院报销比例在《新农合药品目录》内药品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4.鼓励发展中药和中医适宜诊疗技术,参合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的符合《新农合药品目录》的中药饮片和符合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报销比例提高15个百分点,属于《国家基本药物》范围的中药只执行基本药物报销比例。

5.多次住院,分次计算门槛费,不足门槛费的医药费用个人自付(含免门槛费人群)。对五保户不设门槛费(除急、危、重外,应首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对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年度内只免除首次住院门槛费。对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年度内在同一医疗机构只扣除一次门槛费。免门槛费人群年度内在同一医疗机构住院不超过4次,第5次起合作医疗基金拒付(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的病种除外)。

6.Ⅰ、Ⅱ、Ⅲ、Ⅳ、Ⅴ类医疗机构收治的不设门槛费病人数(或补偿额)占出院病人总数(或补偿额)的比例分别不得超过15%、10%、5%、5%、5%。超过规定比例的住院人次的所有费用,由收治医院承担患者的报销待遇。

7.参合患者2015年度获得住院报销的累计最高限额为35万元(含参照住院报销的特慢病,不含大病保险)。

8.参合人员住院前3日内在外院(限同级或上级医院)的可报检查项目,经医师认定具备住院指征的,可以纳入当次住院费用报销,报销时须附检查报告单和收费票据。患者住院期间,因医院条件所限确需到院外检查的,应当经所住医院批准。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院前门诊费用只能按门诊政策报销,不得纳入住院费用报销。

9.住院期间使用的合作医疗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以及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国产材料费用按80%、进口材料按60%计入可报销费用。

10.基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遍原理,鉴于合作医疗基金承受能力有限以及制度设计的公平性、普惠性的理念,任何特殊情况下由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实际报销比例均不得超过85%。

11.实行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报销比例另行规定。

12.大病保险报销办法另行规定。

13.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参合人员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本方案的规定和程序进行报销。2014年-2015年连续参合且跨年度住院的,按照2015年度政策报销;2015年未参合的,其医药费只计算到2014年12月31日。

14.参合人员在当年度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可延迟到下年度3月31日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15.医药费报销以参合信息为依据,参合人员凭二代居民身份证(18岁以下参合人员凭户口簿及监护人身份证)方可报销。

16.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补偿规定。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执行同类别住院补偿规定,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

指定医疗机构名单及基本项目按省卫生计生委公布为准。

17.捐赠器官移植手术的参合供者住院医药费用(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院外配型、检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执行同类别住院补偿规定。

四、责任追究

建立咨询、投诉与举报制度。设立意见箱,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纳入行风评议,接受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对举报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员200-1000元的奖励。

(一)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违规行为的,按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修订条款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根据《谯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谯政办〔2012〕91号),定点医疗机构处罚实行与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步处罚原则。凡被上述部门处以业务“停止结算”或暂停、取消定点资格等处罚的,区卫生行政部门同步给予相应处罚。

(二)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大过、开除等处分;使合作医疗基金受到损失的,除追缴合作医疗基金支付款外,予以暂停拨付、扣除保证金等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审核医疗费用票据时,徇私舞弊,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不认真审核导致冒名顶替报销的;挂床住院的;

2.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受贿索贿,谋取私利的;

3.贪污、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

4.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三)参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区合管局会同有关执法部门,除追回报销款外,给予停止当年及下年度该户合作医疗待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将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等证件转借他人就诊的;

2.瞒报家庭应参合人口,没有以整户为单位交纳参合费用的;

3.隐瞒意外伤害与责任事故责任方的;

4.使用他人参合信息及证件,冒名就诊、报销的;

5.利用虚假医疗收费票据等资料骗取医疗报销费用的;

6.从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或变换物品的;

7.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和处方,授意医护人员造假的;

8.其它严重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附则

1.各有关责任部门可以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2.本方案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3.本方案自2015年1月1日实施。《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谯城区2014年度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谯政办〔2013〕103号)等过去历年的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分类办法

2.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

3.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

 

 

 

 

 

 

 

 

 

 

 

 

 

 

 

附件1

定点医疗机构分类办法

 

根据安徽省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规定,将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名单另行下发),分别设置住院报销比例和门槛费。

Ⅰ类:我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Ⅱ类:在我区执业的区直(属)医疗机构(华佗中医院);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超过全省县人民医院平均水平的Ⅰ类医院。

Ⅲ类:在我市城(辖)区执业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超过全省市属二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未参与基层医改的Ⅰ类、Ⅱ类医疗机构。

Ⅳ类:安徽省内三级医院,如省立医院、亳州市人民医院;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超过全省市属三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Ⅲ类医院。

Ⅴ类:我区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纪而受未涉及定点资格的处罚未满半年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他无法对应前四类的医疗机构可参照或低于Ⅴ类执行。Ⅴ类及非医改医疗机构不开展即时结报。

 

附件2

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

 

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按《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执行。诊疗及医疗服务报销范围参照《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结合我区实际,具体规定如下:

(一)不予报销范围

1.院外会诊费、远程诊疗费、家庭病床费、挂号费等。

2.自请特别护理费、优质优先等特需医疗服务费以及点名手术附加费等。

3.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书费、微机查询与管理费、各种帐单工本费、磁卡费等。

4.各种美容项目。如雀斑、粉刺、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按摩美容等项目。

5.各种非功能型整容、矫正手术和生理缺陷治疗等。如重睑术、隆乳术、割狐臭、矫治口吃、矫斜眼、屈光不正、视力矫正等手术项目。

6.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微量元素检测、骨密度测定、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

7.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8.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住院分娩)等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婚前体检、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

9.各种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10.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11.眼镜、义眼、义齿、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残疾车)、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义肢和助听器(参合残疾人在定点装配站安装的除外)等器具。

12.各种家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13.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1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以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等。但捐赠器官移植手术的参合供者住院医药费用除外(不含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以及院外配型、检测检验、运输、储存等相关费用)。

15.除肝脏、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造血干细胞(骨髓、脐血)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16.微波、红外线(红光)、频谱、远红外、磁疗、偏振光、火疗、水疗等热疗和理疗项目。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血疗)、麻醉手术后镇痛新技术(止痛床)、内镜逆行阑尾造影术等诊疗项目。

17.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不整矫正、黄黑牙、牙缺损、色斑牙、烤瓷牙等诊疗项目。

18.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催眠疗法、磁疗法、水吧疗法、氧吧疗法、体位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等辅助治疗项目。

19.结扎、非病理性引流产、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以及计划生育后遗症、并发症的医药费用。

20.因酗酒、自伤、自残、自杀、服毒、吸毒、戒毒、性传播疾病引发的医药费用。

21.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22.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不符合住院条件而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23.未纳入物价政策管理的诊疗项目。

24.刀枪伤、搏斗伤、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工地(厂、矿)作业负伤、安全生产事故、医疗事故(纠纷)以及其他责任事故(纠纷)引发的医药费用。

25.就(转)诊交通费。

26.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和损坏公物赔偿以及水、电、气等费。

27.陪护费、护工费、洗澡费、药浴费、理发费、洗涤费等。

28.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

29.文娱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健身活动费。

30.非治疗性膳食费。

31.卫生餐具、脸盆、口杯、卫生纸、床单、枕套、扫床巾、尿布等一次性物品的费用。

32.肥皂水、垃圾袋、灭蚊药等生活用品的费用。

33.医疗机构自行提高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标准的费用或自定的收费项目。

34.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开展的leep刀(宫颈环切术)、体外碎石、射频热凝靶点术以及用微创技术治疗妇科炎症疾病、前列腺疾病、肛周疾病和痔瘘、乳腺良性肿瘤以及骨质增生、颈椎腰椎疾病、股骨头坏死等项目。

35.变性手术以及未经省卫生计生委审批且未经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备案的第三类医疗技术,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报销, 也不纳入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开展此类医疗技术,须履行书面参合患者自费告知、知情签字手续(见卫农秘〔2014〕104号)。

36.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非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非医药费用均不纳入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及保底报销范围。

(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彩色B超、脑地形图等大型医疗仪器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高压氧治疗项目。

3.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心脏起搏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各种支架、各种吻合器、各种导管、埋植式给药装置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附件3

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

 

根据《安徽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包括: 

(一)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冬虫夏草、蜂蜜、蛤蚧、狗宝、海龙、海马、红参、猴枣、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鹿茸、马宝、玛瑙、牛黄、珊瑚、麝香、西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

(二)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

阿胶、阿胶珠、八角茴香、白果、白芷、百合、鳖甲、鳖甲胶、薄荷、莱菔子、陈皮、赤小豆、川贝母、代代花、淡豆豉、淡竹叶、当归、党参、刀豆、丁香、榧子、佛手、茯苓、蝮蛇、甘草、高良姜、葛根、枸杞子、龟甲、龟甲胶、广藿香、何首乌、荷叶、黑芝麻、红花、胡椒、花椒、黄芥子、黄芪、火麻仁、核桃仁、胡桃仁、姜(生姜、干姜)、金钱白花蛇、金银花、橘红、菊花、菊苣、决明子、昆布、莲子、芦荟、鹿角胶、绿豆、罗汉果、龙眼肉、马齿苋、麦芽、牡蛎、南瓜子、胖大海、蒲公英、蕲蛇、芡实、青果、全蝎、肉苁蓉、肉豆蔻、肉桂、山楂、桑椹、桑叶、沙棘、砂仁、山药、生晒参、石斛、酸枣仁、天麻、甜杏仁、乌梅、乌梢蛇、鲜白茅根、鲜芦根、香薷、香橼、小茴香、薤白、饴糖、益智、薏苡仁、罂粟壳、余甘子、鱼腥草、玉竹、郁李仁、枣(大枣、酸枣、黑枣)、栀子、紫苏

注:本目录所列药品均包括生药及炮制后的药材及饮片。

 

 

 

 

 

 

 

 

 

 

 

 

 

 

 

 

 

 

 

 

 

 

手机扫一扫继续访问